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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由市场定价后 政府还应该做些什么

2015-05-09 18:50 | 来源: | 浏览 :

从现有制度设计看,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竞争充分的药品不具备价格大幅上涨的条件,对于竞争不充分的药品,亦会面对药品价格谈判机制的约束。CNSPHOTO提供

  从现有制度设计看,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竞争充分的药品不具备价格大幅上涨的条件,对于竞争不充分的药品,亦会面对药品价格谈判机制的约束。CNSPHOTO提供

  5月5日,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社部等部门发布《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在各界的期待中,新一轮药品价格市场化改革又迈出一步。

  然而,减少一道管制闸门,却并不意味着全面市场化。对药价更具决定性影响的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改革尚无实质进展。因此,此次国家发改委实施的药品价格改革,并不会引起药品价格明显的上涨或下降。

  药品价格改革时机成熟

  根据《通知》,除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对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均予以取消,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

  其中,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通过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

  其他原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继续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通知》还强调,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同时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要做好与药品采购、医保支付等改革政策的衔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监管。

  在相关配套机制方面,《通知》明确,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并调动多方参与积极性,促进市场竞争,合理确定药品采购价格。同时,加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监管,控制不合理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以及过度检查和治疗的现象。

  医保部门要同有关部门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做好医保、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价格主管部门要健全价格监测体系,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一直以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价格由政府定价。其法律依据来自2001年版的《药品管理法》。这部法律的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对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在就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答记者问时表示,在当时医疗保险制度、药品招标采购政策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方式与同期卫生、医保制度以及药品市场发育程度是相适应的,体现了政府调控与市场竞争相结合的原则。在初始阶段,采取略低于市场价格制定最高零售限价并逐步降低的办法,十多年来开展多次降价行动,对遏制药价不合理上涨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药品价格管理面临的体制环境已经发生深刻变化。药品市场充分竞争,公立医院销售药品价格全部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确定,医保控费能力和药品价格市场监管能力也明显增强。这些变化,为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创造了条件。因此,加快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管理,建立新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势在必行。

  国家医保目录调整在即

  事实上,不仅医保目录中的药品定价机制要改革,整个医保目录也面临着改革。

  我国于1999年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2000年制定了第一版医保目录。2009年1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这是我国医保目录出现以后的第二次修订。

  根据2009年版国家医保目录,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被分成甲、乙两类,西药部分有甲类药品154个,乙类833个。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类药品是指由国家统一制定的、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物中价格低的药物,使用这类药物所发生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费用。也就是说,甲类药品发生的费用由国家医保基金全额报销。此外,对于国家医保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各省医保目录无权调整。

  而乙类药品是指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较高、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部分支付费用的药物。使用这类药品,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余额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

  由于各省规定不一,乙类药品各省患者支付费用不一,一般为10%至30%。另外政策还规定,各省可以少量调整国家医保乙类目录药品名单,但调入调出药品数量不应超出乙类药品总数的15%。

  医保目录从2009年修订后到现在,已经有5年多的时间没有更新。今年全国两会上,不少人大代表反映,医保目录更新过慢。亚宝药业(600351,股吧)董事长任武贤就认为,作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对药品报销的主要参考依据,国家医保目录更新严重滞后。

  其后果是,一方面,这让创新药品很难进入市场收回成本,阻碍了制药行业创新;另一方面,我国医保品种数量太少,比例明显低于发达国家,我国患者自付比例占医疗费用总支出的35%,而百姓看病实际支付比例依然过高。

  一位业内人士认为,除了目录更新慢以外,国家医保目录中药品的范围也有待扩充。据任武贤统计,我国国家医保目录中报销产品个数占可使用药品品种个数的比例仅为国际平均水平的1/2。也就是说,国际上被纳入保险的药品品种大约在4000种左右。

  “到药店买药,实际用医保结算的还是比较少,再加上我国对医保报销规定了比较高的门槛,门槛各省不同,比如对北京居民来说,大部分年医药费1800元以上给予报销,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给予报销,实行按一定比例报销,这导致实际上我国居民承担了大部分医药费。”该人士说。

  统计显示,实际上我国居民医药费开支自己支付的比例占65%,而国家医保支付只有35%。任武贤认为,我国患者自付费用占医疗费用总支出的比例过高,这与发达国家12%的自付比例平均水平相比存在着较大差距。

  目前,行业内要求加快医保目录更新频率的呼声很高。中国医药(600056,股吧)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认为,医保目录更新时间可以是两年或者三年,,同时对创新药进入医保目录必须给予重视。

  能否改变以药养医

  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部分,药价改革能否推动破除“以药养医”弊端,减轻患者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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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大医学部药学院教授史录文认为,一方面,药价放开能一定程度上减少恶性招标“惟低价是取”的弊端,缓解一些低价药的市场供应短缺状况;另一方面,通过药品采购机制的完善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合理诊疗的内在激励作用,有可能促使药品市场“良币驱逐劣币”,将质量差、价格虚高的药品剔除出市场。

  中国药科大学医药价格研究所所长常峰说,从现有制度设计看,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竞争充分的药品不具备价格大幅上涨的条件,而对于竞争不充分的药品,将面对药品价格谈判机制的约束。即使部分药品由于竞争状况、原材料成本、市场供求等原因发生不合理价格上涨,也会被另一道屏障—价格行为监管机制所控制。

  由于有招标采购机制的约束,医院销售的药品价格大体能保持稳定,但不排除部分药品价格因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会有所变动。”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说,总体看,政府综合监管有能力避免绝大部分药品交易价格异常上涨;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可以动态调整,将对市场交易价格发挥较强引导作用。

  事实上,为了不让低价药“一药难求”,去年发改委已放开700多种低价药政府限价。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社区居民李伟民说,他现在开药比以前便宜了40多块钱,“以前每瓶9.2元的罗通片常买不到,只能用50多块钱一瓶的氨酚羟考酮。”

  “药品价格天秤的两端,一端是患者的利益,一端是产业的利益。” 中国药科大学医药价格研究所所长常峰说,在保证患者对于药品可及性的同时鼓励药品企业的生产、创新研发积极性,是药价改革的重要议题,也是医药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蔡江南说,此项改革一个重要意义是逐渐让医保发挥更大作用。“由于医疗服务价格过低,促使医院以过度检查、"以药养医"等方式补偿。长远来看,药品价格放开后,医疗服务价格也会有所调整,这有利于理顺医药价格机制,对于破除"以药养医"有积极作用。”

  史录文说,药品从生产上市、进入医保报销体系、到医院处方使用,各个环节都要进行制度设计。“真正破除"以药养医"怪圈,推动医药行业健康发展,还需要公立医院改革、医保体系完善等各项措施协同推进。” (本报综合)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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