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杀医生不是医患纠纷 是严重刑事犯罪
近期,暴力伤医事件频发,医患冲突成为近年来日益突出的矛盾和社会问题。如何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昨天,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前卫生部副部长王陇德称,应从改变办医体制这个根源上着手。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表示,应在法律层面厘清暴力伤医和医患纠纷的界限,医患纠纷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
医疗界
人物:王陇德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前卫生部副部长
医患关系紧张程度前所未有
昨天,河南团审议“两高”报告时,暴力伤医事件成为代表们重点讨论的话题。
王陇德在接受河南商报记者采访时说,目前,医患关系的紧张程度可谓“前所未有”。
他表示,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很重要的原因是医患双方对彼此间是什么关系没有搞清,双方沟通不够。
“医学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医患本来是一个战壕里的。很多诊疗是有风险的,比如有的手术,如果做,有风险,如果不做,病情会加重,这时就需要双方共担风险。”
王陇德说,以前是举证责任倒置,责任完全在医生身上,医生为了避险选择不做手术,这时患者就不愿意了。医生与病人之间缺乏沟通,也就缺乏理解,就容易出现医患矛盾。
危机根源在于办医体制问题
不过,在王陇德看来,医患关系出现危机的根源还在于办医体制出了问题。
王陇德说,按照国际上的办医模式,绝大部分医院是社会办的,而政府公办的医院有其自身的责任,即代表一国的医疗水平,保证人才培养,同时保障弱势人群就医。
他说,我们现在很多医院是公办医院,但在港澳台的专家们看来,这些公办医疗机构并不是真正的公办,财政补贴只有3%~5%,其他资金都是自己挣的。在香港,公办医院收支两条线,收入部分政府全部拿走,需要的全部由政府支付,和医院、医生利益脱钩。“我们的公办医院都要算账,收多少钱和待遇挂钩,这怎么行?”
在此背景下,医院会衡量病人的“含金量”,每个科室都要努力增加病人的收容量,增加病床的周转率,收治含金量高的病人,这才能赚钱,劳动价值才能得到体现。
解决思路鼓励多点执业
正常的医患关系是什么样?
王陇德认为,应该是医务人员全力为患者服务,给患者提供最佳的诊疗方案,不考虑自己的利益、待遇。而从患者角度来说,就是能信任医生。
王陇德说,现在应该想办法提高医生的收入。“但在上一届三年医改汇报稿中,提到的只是‘尽快拿出激励医务人员积极性的办法’,医改完了还没有拿出办法。”
王陇德认为,多点执业是提高医生待遇的好方法。医院可以和医生签订合同,三天在医院工作,另外两天工作日和周末,如果身体能承受得了,有人请你你就去(外出执业),代表单位出去。而且,医生外出执业,重病患者能在家接受家人照顾,比拖家带口到大城市来看病要好很多。
发展分级医疗,做好上下级医院帮扶
目前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一些有常见病的患者也跑到大医院看病,导致大医院人满为患,医生负担过重。医生安排给病人的时间少,有时三言两语就把病人打发走,患者自然不满意。
王陇德说,这就是目前我们的分级医疗没有做好,基层医疗资源不足,患者大部分到了大城市、大医院。
他认为,应该建立纵向的服务体系,上级医院的医生要经常到基层,把基层医疗办好,而老百姓也是希望在家门口就治好病的。“这也能鼓励医生钻研业务,因为谁的业务水平高,谁的机会多啊,优劳优得。”
另外,王陇德表示,要做好大医院与基层医院之间的帮扶关系,专家要下基层诊疗,发挥传帮带作用。同时,政府应努力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能力建设,包括基础设施设备,尤其是医务人员的能力建设。
法律界
最高法院声音
医患争议还要纳入法治渠道
昨天下午,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参加河南团的分组审议。他在接受河南商报记者采访时说,他是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行为法学会下设立了专门的医疗行为研究会,就是研究医患之间的矛盾冲突,如何协调医患双方行为,让双方都要理性地对待医患关系中存在的争议。“最终,医患争议还要纳入法治渠道。”
人物:张立勇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院院长
要区分暴力伤医和医患矛盾
全国人大代表、罗山县中医院妇产科主任李琦说,出现医患纠纷后,一些患者已经养成了“闹”的习惯,“不闹不赔偿,一闹就赔偿,大闹大赔偿”。她认为,伤医事件屡屡发生,某种程度上与事发后国家不能及时打击有关。
如何解决医疗纠纷?张立勇说,除了医院调解,还有人民调解制度,还可以诉诸法院。
张立勇认为,砍杀医生不是医患纠纷,而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而且要加以严惩。
张立勇称,一定要把医疗纠纷、医患矛盾和暴力伤医事件区分开。即使有医疗纠纷,也不能成为伤医、害医的借口,,对于伤医、害医的犯罪行为应严厉制止和依法严惩。
他认为,医患纠纷应严格按照医患纠纷的法律程序办理,伤害案件应严格按照刑事犯罪的程序和适用法律办理,不能以不满意治疗效果为由实施恶意伤害,任意践踏法律,也不允许把刑事案件归类为医疗纠纷。
把暴力伤医行为作为扰乱公共秩序处置
在《消防法》中,医院被明确列为公共场所。但在安保问题上,医院作为事业单位,遵循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是内保单位。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对公共场所界定为: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其他公共场所,医院不在其中。
医疗卫生界人士认为,现在的医院人流量堪比火车站、商场,医院早已变成公共场所。但是,公共场所治安管理部门一直没有明确认可医院的公共场所身份。
有医卫界人大代表提出,医院被视为事业单位,院墙之内由医院保卫处管,但保卫处没有行政处罚权,实际上形同虚设。公安部门在公共场所有权力去预防犯罪,可是一到医院内部,警察又没有执法依据,只有等到犯罪发生才能出手。
张立勇认为,暴力伤医须作为扰乱公共秩序处置,切实保护医务工作者和普通人享有平等的安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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