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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出台《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医疗纠纷处置需“四步走”

2015-10-22 11:36 | 来源: | 浏览 :

  四川新闻网泸州10月21日讯(赵秋 丁念)为有效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近日,泸州市人民政府市长签发第72号令,发布《泸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自2015年10月9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及时妥善、依法处置”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区县人民政府及卫生、司法行政、公安、民政等部门要依法履行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的相关职责,共同促进医疗纠纷及时、妥善化解。  

  在医疗纠纷预防上,《办法》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履行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严格监督和管理职责,努力将矛盾解决在源头、化解在萌芽状态。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健全安全防范制度,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新闻媒体客观公正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发挥舆论监督导向作用。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诊疗规范,保护患者隐私,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在医疗纠纷处置上,要按照四个程序执行。一是及时沟通协调。组织医院专家会诊,并及时将会诊意见告知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二是封存和启封相关证据。医疗机构应同患方代表共同参加,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共同封存或启封与医疗纠纷及医疗行为相关的现场实物、相关病历资料等,并配合相关部门和调解组织做好随后的调查取证工作。三是尸体处理。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家属将死者尸体移放医疗机构太平间或在12小时内移放殡仪馆,患者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进行尸检明确死因,并按照规定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四是启动应急预案。对可能引发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或出现不稳定事件苗头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要迅速启动应急处突预案,及时将情况上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公安、维稳、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卫生行政、公安部门接到医疗纠纷的报告后,应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措施,开展教育疏导,防止事态扩大,及时派人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医疗纠纷处置工作,维护医疗秩序。  

  在医疗纠纷调解上,《办法》要求按照“调解优先,合法、自愿”的原则,由医患双方进行协商。对索赔金额未超过二万元的,可由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家属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门接待场所协商解决,索赔金额超过二万元,医患双方当事人愿意通过调解解决的,应当向所在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医患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调解不成功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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