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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2014-06-30 15:52 | 来源: | 浏览 :

公积金的支取跟每个地方的政策有关。那么,我市市民如何支取公积金?对此,记者从巴彦淖尔住房公积金中心了解了相关情况。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民须到市公积金中心及各旗县管理部服务大厅办理。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公积金支取的条件

(一)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本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偿或担保的借款人有还款逾期6期以上等行为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1.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

2.调离本行政区域且户口迁出本市辖区范围内的。

3.出境定居的。

4.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一年未重新就业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6.企业兼并破产后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

7.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8.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法定继承或遗赠手续的。

(二)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本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偿或担保的借款人有还款逾期6期以上等行为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公寓式住房)行为发生一年以内的,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4.被纳入本市(含市辖旗县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没有住房,其租住的住房租金支出超出年收入25%的。

5.家庭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其子女考上大学的。

6.【大病提取公积金】职工本人、配偶、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且当年医疗费用自付段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

(三)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者停缴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全额支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缴存者住房公积金账户。

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职工支取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的,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如配偶代办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如财务人员代办的需提供该职工身份证和财务人员身份证。如其他人代办的,需提供委托公证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及该职工身份证。

(二)职工支取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的,除需提供前项规定之材料外,还需要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提供《离(退)休证》或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退休证明,或提供养老金领取证明。

2.调离本行政区域且户口迁出本市辖区范围内的,提供调出地人事组织部门批准的调令和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3.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和出境定居的证明。

4.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合同证明(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6.企业兼并破产后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提供企业兼并破产相关证明文件和职工与企业签订的《买断工龄合同》。

7.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法院判决书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8.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法定继承或遗赠手续的,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继承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人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9.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①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的,提供经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不低于30%购房款发票;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还需提供住房拆迁安置合同或协议;购房时间以合同签署或首付款发票(收据)时间为准。②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该建房项目的批准文件,建造、翻建、大修房款发票(收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房时间以合同签署或建房款发票(收据)时间为准。③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完税发票、房屋产权交易审批表。购房时间以缴纳契税时间为准。

10.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商品房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借款合同》、银行借据、银行还款余额表。

11.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身份证。

12.被纳入本市(含市辖旗县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没有住房,其租住的住房租金支出超出年收入25%的;提供租房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家庭收入证明、全年租房发票。

13.家庭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其子女考上大学的,提供子女入学录取通知书及当年学杂费用支出证明,家庭收入证明。

14.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且当年医疗费用自付段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提供病人诊断证明书、病历、当年的医药费专用发票、当年医疗费用报销单据、户口簿或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

15.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者停缴后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支取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并当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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