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政策法规


10月1日起云南离休干部可持社保卡到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015-09-17 22:58 | 来源: | 浏览 :

云南网讯(记者 李星佺)近日,云南省人社厅下发《关于做好省本级离休干部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实时结算服务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5年10月1日起,离休干部到省本级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要持社会保障卡、《云南省省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证》(或《云南省干部医疗照顾证》、《云南省干部医疗特诊证》)、《云南省省本级离休干部专用病历本》。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使用社会保障卡将保证离休干部方便快捷就医结算医药费,减轻离休干部医疗费垫付报销的压力。

【社保卡使用指南】

一、社保卡初始密码为“000000”,应及时修改密码。累计三次输错密码,社会保障卡将被锁定。离休干部可到云南省社会保障卡制作发行中心、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昆明铁路局社保处修改密码或解锁。忘记密码的,到云南省社会保险卡制作发行中心办理密码重置。

二、社会保障卡不慎遗失的,应及时挂失。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经办人带上离休干部本人身份证、《云南省省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证》(或《云南省干部医疗照顾证》、《云南省干部医疗特诊证》)和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到云南省社会保障卡制作发行中心办理挂失、补卡,,根据社会保障卡收费规定,个人支付社会保障卡工本费22元。

云南省社会保障卡制作发行中心地址:昆明市国贸路309号政通大厦2楼省医保中心服务大厅,联系电话:0871-67195991。

【常见问题及解答】

一、离休干部持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离休干部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费和住院费用,属于政策范围内报销的由省医保中心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自负的由个人现金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离休干部政策范围内报销的医疗费用,含药品目录、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离休干部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遇特殊情况,如急诊抢救、离休干部居住地距离定点医疗机构远、离休干部就医习惯等,离休干部需要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可以由单位向省医保中心申请备案后,由离休干部本人或单位垫付医疗费用,由单位向省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三、离休干部省内异地安置的如何就医?

省本级离休干部在省内州市异地安置的,可在其居住地选择3-5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住院或门诊的定点医疗机构。离休干部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单位负责向省医保中心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离休干部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开通了离休干部结算系统的,医疗费用由省医保中心负责结算;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没有开通离休干部结算系统的,医疗费用由离休干部本人或单位垫付后,由单位向省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四、离休干部省外异地安置的如何就医?

省本级离休干部在省外异地安置的,可在其居住地选择3-5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住院或门诊的定点医疗机构。离休干部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单位负责向省医保中心备案。

医疗费用由离休干部本人或单位垫付后,由单位向省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五、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转省外治疗的如何办理?

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转省外治疗的,应在转诊转院前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书面向省医保中心备案(急诊的可事后补办手续)。

医疗费用由离休干部本人或单位垫付,由单位向省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图文资讯

Copyright © 2023 医药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