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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综合医改重点配套文件(摘要)专辑

2015-09-17 22:49 | 来源: | 浏览 :

  编者按: 今年1月,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确定在我省开展综合医改试点。省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医改决策部署,按照试点方案要求,深入基层、加强调研,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坚持问题导向,注重顶层设计,制定改革政策,强化整体配套,已陆续出台一系列医改相关配套文件,是全面推进省级综合医改试点的重要依据和政策保障。现将全省推进综合医改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解读的5个医改重点配套文件摘要编发,供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学习贯彻。

  一、创新公立医院人员编制管理

  省编办、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卫生计生委出台《关于创新公立医院人员编制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意见》明确:一是公立医院人员总额包括原审批核定的事业编制和备案确定的人员控制数额。总额标准:(1)对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医院,其床位与人员的比例,一级按1:1.3~1.4核定,二级按1:1.5~1.6核定,三级按1:1.6~1.7核定;(2)对专科医院,其床位与人员的比例,一级按1:1.2~1.3核定,二级按1:1.3~1.4核定,三级按1:1.4~1.5核定;(3)对没有评定等级的公立医院,可参照功能任务相近、床位和规模相当且已评定等级医院的标准核定。对承担医药科研、公共卫生、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等任务较重的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3%~5%的比例核增相应人员。近两年平均床位使用率低于85%的,,按床位与人员比例的下限核定;超过85%的,可按比例上限核定。二是探索推行向审批管理和备案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转变。公立医院根据总额标准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提出人员控制数额需求方案,报卫生计生部门或其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机构编制部门作出备案书面决定,并抄送同级财政、人社等部门。备案确定的人员控制数额,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公立医院工作任务变化情况,每两年动态调整一次。三是公立医院原审批核定的事业编制保持不变,仍按原办法管理,编制空额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聘用关键岗位、骨干人员。通过一定时间的过渡,今后公立医院核心骨干人员纳入编制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人事管理、经费保障、收入保险等方面得到有效保障前提下,保留公立医院事业单位性质,探索不再纳入编制管理,公立医院原审批核定的事业编制予以逐步收回。收回的公立医院事业编制优先用于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等民生领域。各地可根据县级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结合医疗卫生资源布局调整,探索实行区域内编制总量管理、统筹调剂使用。四是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等类别的岗位。领导职务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得突破核定的领导职数。专业技术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5%,管理岗位和少量特殊工勤技能岗位不能超过15%。积极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五是公立医院原审批核定的事业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聘用管理、考核奖惩、退休待遇等人事管理执行现行的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备案确定人员控制数额内的工作人员,由公立医院自主公开招聘、自主管理,实行合同用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六是公立医院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公立医院岗位绩效制度执行。公立医院对备案制人员在岗位聘用、收入分配、职称评定、进修培训、考核等方面与原事业编制人员同等对待,其工资待遇按照同岗同酬原则由双方依据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备案制人员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聘用期内由公立医院参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水平建立年金制度。支持公立医院对备案制人员探索试行年薪制等多种形式的自主分配方式。

  二、开展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试点

  省编办、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出台《关于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一是主要目标:到2017年,在试点地区率先理顺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基本建立责任落实、管办分开、权责一致、管理科学、运转高效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到2020年,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基本成熟定型,形成办医主体落实、布局结构合理、公益属性彰显、权责配置科学、法人治理完善、监管协调有力的新型公立医院管理体制。二是主要任务:省、设区的市、县(市及县改区)分别成立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主任,组织、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物价、审计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参加,履行同级政府办医职能,主要负责研究决定同级公立医院的设置规模、发展规划、章程批准、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运行监管、绩效考核等重大问题。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三是省属公立医院可以管理、技术为纽带,与部分市属薄弱医院、县(市)医院组成医联体,上下联动。市属公立医院可在建成区内采取划片包干的方式,与部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组成以人员、技术、管理、服务、资产、信息为纽带的紧密或松散型医联体(集团)。在县域内大力推行以县级公立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成员,以人员、技术、管理、服务、资产、信息为纽带的县域医联体(集团),资源下沉、人才下移,推进县乡村医疗服务一体化改革。鼓励支持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与医联体(集团)建设。有条件的地区要通过合作、托管、重组等多种方式,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探索医联体(集团)内人员编制或人员控制数额统筹使用、人员统一招聘,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和专业人员在基层定期服务、双向流动机制。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满5年且考核优秀的医学专业人员,可优先安排到本医联体(集团)核心医院工作。医联体(集团)可调剂适量人员控制数额,为本医联体(集团)内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配备高层次人才或急需卫生人才。四是创新部门监督管理方式,减少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绩效工资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强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医疗服务监管职能,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建立以公益性质和运行绩效为核心的综合性绩效考核体系,探索试点第三方机构评价。强化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管理,建立问责机制,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耗材、医学检查、医疗业务收入挂钩,严禁将院长收入与医院的经济收入直接挂钩。五是创新内部治理结构,在医联体(集团)或规模特别大以及资产多元化、实行托管的公立医院建立以理事会、管理层和监事会为架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其他公立医院可探索单独设立或联合设立理事会的法人治理结构形式。办医主体单一的地区,可以由医院管理委员会行使理事会职责。稳步推进公立医院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去行政化建设。卫生计生部门的领导和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完善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制度,明确公立医院院长任职资格,试点院长聘任制。逐步取消公立医院的行政级别,试行公立医院管理层年薪制,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和问责制。完善医院内部决策和制约机制,实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实施、大额资金使用等集体讨论并按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理事会章程确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创新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便捷、公正、高效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医患纠纷中的功能作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六是坚持试点先行,2015年,镇江、苏州、南京和新沂、启东、建湖等3市3县(市)和无锡、南通、淮安、扬州等省辖市作为公立医院管理体制省级改革试点地区,同时选择部分省属医院作为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和经验。

  三、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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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财政厅、卫生计生委、人社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一是2014年全省各级政府医疗卫生支出为555亿元,各地要以2014年政府用于医疗卫生支出的财政决算数为基础,到2017年,全省各级政府卫生投入达到1000亿元左右。二是2015年,各级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80元,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年人均120元左右。到2017年,各级政府的补助标准应提高到每人每年470元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全省人均筹资水平达到600元以上。三是2015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政府补助标准不低于40元,到2017年不低于60元,全省人均达到80元。四是公立医院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按规定实施综合改革发生的政策性亏损、重点学科建设,包括公立医院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补助和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成本。2015年底前,各级政府按照补助内容全面落实对公立医院的各项投入责任。五是将经核定的公立医院长期债务纳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2015年起,有关地区要认真研究并明确债务化解范围及办法,通过多渠道筹资逐步予以化解。省级政府每年对各地公立医院的改革进展情况和化债情况进行考核并适当奖补。各级政府对市、县公立医院给予适当补助。六是力争到2017年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

  四、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省人社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物价局出台《关于深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一是全面开展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到2015年底,覆盖区域内50%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并逐步扩大到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积极推进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总结推广病种分值付费,大力推行住院、门诊大病按病种付费,有条件的地区,按病种付费的病种力争达到100个。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到2020年,逐步建成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复合式医保支付制度。二是统筹地区在按当年统筹基金筹集总额的5%提取风险调剂金和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左右预留考核调剂金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类支出风险因素,合理确定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总控指标。医疗机构要将参保人员住院期间自费医疗费用控制在住院总费用的8%以内。三是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统筹地区年度总额控制指标和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类别、特点以及提供的医疗服务数量和质量,通过谈判协商,合理分配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住院费用总控指标。对低于年度预算总额并完成规定服务量和指标要求的,结余部分可由协议医疗机构结转留用,用于抵冲下年度超总额控制指标费用;对超出年度预算总额的合理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和医疗机构共同承担。四是参保患者报销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患者实际报销额不低于病种医保结算价的80%和70%,患者只需交纳个人支付部分,其余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五是健全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当期用于门诊统筹的资金约占当年居民医保统筹基金20%,门诊统筹资金分配按照人头、按月下达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到2017年,80%左右的参保人员每年选择一家社区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签约定点医疗机构人头付费总额与人头数和人头包干费相关。研究探索对签约服务包有关支持措施。积极推动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进社区,提高保障绩效。六是积极协同推进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机制建立,实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政策,对没有按照转诊程序就医的,降低医保支付比例;对严格执行转诊程序的,其住院起付线实行累积计算,由基层医疗机构按规定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的,其在基层医疗机构收取的起付线累加到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中,由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到基层医疗机构康复、治疗的,免收基层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

  五、实施医药价格综合改革

  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社厅、财政厅出台《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一是改革范围,包括在宁省(部)级医院,城市所有的公立医院。二是城市公立医院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医院补偿由三个渠道改为两个渠道,符合价格管理规定的药品差价总额,通过政府财政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各地应结合公立医院平均运行成本和服务收入情况确定政府财政补偿水平,并对不同级别和不同类型医院通过同级财政差别化补偿政策进行平衡,重点向精神卫生、传染类、职业病防治及儿童专科等公立医院倾斜,适当向中医类公立医院倾斜。三是下放病房床位费、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类、其他医疗服务项目类、物理治疗与康复类、中医诊疗类(不含中医综合)等项目价格定价权,相应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人社部门制定,在宁省(部)级公立医院的价格,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制定。放开已经形成竞争、社会化服务的精神心理卫生部分项目、中医综合(不含中医辨证论治费)、辅助生殖技术和美容(保健)性质的项目价格,由公立医院自主制定价格。四是提高诊察费项目价格,并根据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拉开等级差价,西医普通门诊诊察费、普通门诊中医辩证论治费根据就诊内容实行分类制定,对只取药及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不需另外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按不超过规定价格20%收取或免费;提高部分注射、护理等综合服务类项目价格,并缩小Ⅰ级护理、Ⅱ级护理、Ⅲ级护理之间的差价;提高体现医疗技术、医疗风险的治疗、手术项目价格;以指导价格为基础,副主任医师可上浮不超过20%,主任医师上浮不超过40%,鼓励公立医院发展传统中医技术。五是降低2006年以来新增的检验项目、国产试剂可以替代进口试剂的部分检验项目及业务量大的部分常规检验项目价格,制定大生化检验、乙肝两对半定量检测、乙肝两对半定性检测等常规检验套餐价格;取消磁共振扫描(MRI)、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指导价格上浮15%的规定;降低伽玛刀治疗、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PET)的价格;取消检查设备中的螺旋CT超层、透射显象衰减校正加收、使用回旋加速器加收等价格项目。六是调整高压氧治疗、部分病理检查等价格矛盾突出、明显偏低、影响相关专业发展的项目价格;拉开等级医院差价,政府办中心卫生院与区(县)级公立医院、区(县)级公立医院与省市级公立医院保持合理的差价,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察、护理、手术项目指导价格的差价不低于20%;6岁(含)以下儿童手术项目加收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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