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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明年1月起执行

2014-12-01 14:58 | 来源: | 浏览 :

  天津北方网讯:为了依法有效处置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本市在《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实施五年多以来形成的成熟经验和机制的基础上,制定了《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使之提升成为地方性法律法规,这将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依据。

  该条例于昨日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按照《条例》规定,发生医疗纠纷,索赔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医疗机构可以与患者或者其家属协商解决;索赔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患方自行协商解决,医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医疗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卫生计生委医管处处长葛乐介绍,在受理医患纠纷时,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始终坚持医患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这样既保证了患方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获得合理赔偿,也保证了医方在无过错情况下不予赔偿,同时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患者及其家属应当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医务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技术操作规范,保护患者隐私,按照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条例》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第十五条的七项规定进行处置: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及时组织医院专家会诊,并将会诊报告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并按照规定报告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隐瞒、缓报、谎报;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病历或者病历复印件;告知患者或者其家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方法和程序,答复患者或者其家属的咨询和疑问。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家属,尸体应当在两小时内移送殡仪馆或者太平间;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按照规定进行尸检。索赔金额一万元以下的,由医疗机构与患者或者其家属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门接待场所协商解决,患者家属来院人数在五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名;处置完毕后,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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