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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医疗纠纷处置条例索 索赔过万公立医院不得“私了”

2014-12-01 14:58 | 来源: | 浏览 :

  昨天(28日),天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的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

  背景介绍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说,天津已初步建立了适合天津实际情况的医疗纠纷处置机制。2009年制定《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引入医疗责任保险理赔机制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创新了医疗纠纷处置的途径。根据这个《办法》,天津成立了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办法》实施以来的成功经验,天津结合新形势对一些规定加以修改完善,上升为此次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专家说法医疗纠纷调解过程坚持公开透明

  市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张宝义说,,从医疗服务的角度看,医疗纠纷的出现是无法避免的,而寻求和建立有效的化解机制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必然要求。此次《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天津法治社会建设又迈出了新的一步。

  张宝义认为,《条例》规范的医疗纠纷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证据分析及责任认定具有较强的知识性,特别是调解委员会的第三方公正性必须通过严格的调解程序和实质性调解得到社会评判和公认,使之在医疗纠纷调解中树立起应有的权威,从而赢得医患的共同信任。为此,在医疗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积极回应医患的质疑,勇于接受公众的监督。

  条例解读

  1.谁来管索赔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公立医疗机构可以与患者或者其家属协商解决;索赔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患方自行协商解决,医患双方可通过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收取任何费用。

  2.如何应对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或者其家属有权复印或者复制该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3.如何调解和理赔对医患双方当事人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申请,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接到调解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受理。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调解结束。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二十个工作日。调解期限届满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应当依据医患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协议书、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并及时支付赔偿金。(记者李川徐杨李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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