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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医疗事故过失罪的判定看李建雪案

2015-06-21 10:57 | 来源: | 浏览 :

从美国医疗事故过失罪的判定看李建雪案

最近报道的多起医疗事故罪的发生更是体现了当前中国医患关系剑拔弩张下的状态。

迈克-杰克逊的私人医生康拉德-莫立被判过失杀人罪,罪名成立的理由是他明知道异丙酚试剂的危险性,注射此药需要在有监护措施的医院才被允许,却仍然在杰克逊的家中为他注射此药。而医疗事故与此却完全不同。

美国医师法协会会员,著名的医疗事故法律顾问 Jeffrey Segal 医生讲述两者的区别。

笔者作为读者和曾经的一名中国医生,难免也会关注中国目前的医疗现状。在不断的阅读和与旧日同窗的交流当中,真切感受到当前中国医生的不易,患者的苦衷,和他们之间日益紧张的医患关系。

最近报道的多起医疗事故罪的发生更是体现了当前中国医患关系剑拔弩张下的状态,患者开始寻找医院之外的另一个维权平台,即司法途径,这种新的形势给国家司法机构提出了新的挑战。

个人非常认同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教研室主任王岳的观点,他觉得司法机构需要平衡好医患双方的权益与风险,合理区分医疗事故的刑事、民事性质,既能为患者搭建理性的维权平台,又要保障医生的合法利益。

针对中国福建的李建雪案件,美国妇产科医生刘子韬曾提到,74% 的美国妇产科医生在 45 岁前至少会被患者起诉一次,并进一步详细介绍了美国医疗事故的处理流程,这个规范的过程可以给大家作为一个参考。

那么如何进一步区分医疗事故与医疗过失犯罪呢?我就此问题咨询了一位权威的医疗事故法律顾问 Jeffrey Segal 医生(注:Jeffrey Segal 医生是医学博士,法学博士,美国执业神经外科医生,美国外科医师学会会员,美国医师法协会会员)。Dr. Segal 发来了一篇文章,为方便中国读者阅读,本人做了简要翻译。原文和译文如下:

医疗事故和过失犯罪的区别

医务人员通常意义上的执业疏忽,我们称之为医疗事故,是指治疗过程偏离了良好的公认的医疗措施,偏离了一个理智谨慎的医生在同样情况下所会采用的标准化治疗方案, 但其本人主观上没有伤害病人的意图。

医疗领域的过失犯罪虽然和医疗事故一样,行为人没有主观上伤害病人的意图,但是,如果在法律上认定医生对病人的人身安全的考虑过于鲁莽,在极有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依然执意继续治疗,这种对已知风险的漠视则会升级为存在默示(犯罪)的意图,这种情形即构成过失犯罪。

换另一句话说,医疗事故是医生在救助病人的过程中犯了错,但是过失犯罪是指医生的行为显示其罔顾病人安危,而任何一个理智的医生都会知道此行为存在固有风险 。

最后一点至关重要, 医疗事故是医生没有意识到他/她的处理会对病人造成伤害,事实上他们反而觉得自己的处理在当时是合理的。 而在过失犯罪中,医生清楚知道如果继续当前的措施会带来巨大风险,却仍然肆意而为。

有一个广为人知的案例可以来说明后面一点:迈克-杰克逊的私人医生康拉德-莫立被判过失杀人罪,罪名成立的理由是他明知道异丙酚试剂的危险性,注射此药需要在有监护措施的医院才被允许,却仍然在杰克逊的家中为他注射此药。并且他本身并不具备在医疗设备不完善的家里抢救复苏病人的能力 。

相反地,一名医生两次误诊了同一名儿童患者,判断实际上得败血症的该儿童仅仅是脱水症状。他的二级谋杀罪名最后并不成立,原因是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知道患儿情况有多严重,因此他拙劣的医疗诊断实际上却使他被宽免了法律责任。他对患儿的治疗措施不恰当,但并非鲁莽,因为他从未认识到情况的严重性。

根据以上的判断标准判决医生犯罪的例子极为罕见。不能因为司法的介入而让医疗事故的定性进一步升级,因为这些荒诞的医学治疗案例仅仅只能称得上跟医学挂钩,实际上却没有任何治疗。

总结:医生过失犯罪在本质上不同于医疗事故。虽然两者都不存在主观上伤害病人的意图,但是在过失犯罪中,由于医生对病人安危毫无顾忌,以此体现了默示(犯罪)的意图。

我查阅了关于中国刑法第 335 条医疗事故罪对本罪主观方面描述的相关文献, 发现内容和 Dr. Segal 这篇言简意赅的文章吻合。

以下一段话摘取自 2007 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医疗事故争议与法律处理》一书: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所谓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中美两种阐述都一致强调了行为人主观上的严重过失,导致按照本身能力可以预见或者已经预见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这是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决定性因素。

人体疾病的复杂和多样化表现这一特质,即使是经验丰富的医生都有可能出现差池,因此对医疗事故的处理绝对不能轻易地以「入罪」来审判医生。

长此以往,医患关系将无法得到改善。也正是因为医学专业的复杂性,当医患双方对医学会的医疗鉴定结论各执一词,医疗事故无法盖棺定论需要司法介入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应该重新给予机会,允许双方聘请各自的医学专家,向法庭提供正反两方面的专业论述,以此让审判长、审判员对医疗事故有个更全面透彻的理解分析,并最终作出公正的判断。

(本文作者为哈佛大学附属医院眼科医生,原新英格兰眼视光学院助理教授 。)
(原标题:从美国医疗事故过失罪的判定看李建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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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宁版面编辑:杨东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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