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2015-11-15 23:32 | 来源: | 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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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昨天,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近日,省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心理咨询等31个价格管理权限放开的医疗服务项目和高级专家诊疗中心等61个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设定为市场调节价管理,,上述项目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价格。
此次设定是根据中央和省政府“改革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放开已形成充分竞争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府主要管理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精神制定的。《通知》要求,放开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周期不少于6个月,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50%。执行前需公示一周并告知当地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后执行。
此规定自11月1日起执行,市价格部门要求我市各医疗机构调整价格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坚持患者自愿的原则,按照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提供服务。(周霞周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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