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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进一步规范植(介)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2015-10-22 11:15 | 来源: | 浏览 :

山东卫生新闻网讯 为加强全市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近日,,菏泽市食药监局印发通知,对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储存、使用全过程作出进一步规范,明确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频次及有关要求。

 

《通知》规定,入性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要做到“四个统一”,即:由负责的部门统一采购;使用的产品包装、说明书、标准、合格证等与实物及销售发票标明的产品信息相统一;使用产品的供货单位销售凭证、销售发票标明、供货单位资质证明相统一;使用的植(介)入性医疗器械应当与卫生和计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相统一。严把“四个关口”,即:一是严把采购关,不得采购不符合国家规定、无法追溯的植(介)入性医疗器械产品;二是严把查验关,详细查看产品包装标示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规格型号等信息是否与《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的内容相一致,确保真实性;三是严把入库关,设立专用库房或专用区域并配备明显标示,落实入库验收机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和使用;四是使用关,使用时要进行出库复核和术中审核,不得使用患者自备的产品,接受捐赠的植(介)入性医疗器械,不能证明符合规定的不得使用。要求各县区局强化对使用环节的植(介)入性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出现问题的单位要适时增加检查频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进行查处,追究使用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切实保障公众使用安全、有效。

 

(责任编辑: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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