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金彪:医疗服务价格分类改革需循序渐进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需要“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共同作用,,并循序渐进地推进。在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政府应打破医疗市场的垄断,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管,防止医疗服务价格过快上涨。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明确了6大重点领域价格改革方向,其中之一就是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意见》要求,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到2020年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长期以来,我国医疗服务价格不合理,既没有真正反映医务人员的劳动价值,也没有反映医疗服务市场的供求关系。例如,医疗服务价格仍然偏低,难以反映医生的技术劳动价值;我国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调整相对滞后,且不同质量的同一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差距未能拉开,不同级别的医生提供的同一医疗服务也大多未能以价格体现其差别等等。
应该看到,医疗服务价格是调节医疗服务结构、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的重要经济杠杆。而在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制下,作为医疗服务提供主体的公立医院,对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及调整几乎没有发言权。只有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才能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消除“以药补医”。
此次《意见》明确了医疗服务价格的市场化改革,采取了分类推进的做法。其中,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完全交由市场调节,而公立医疗机构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意见》要求,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市场调节价政策。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医保基金支付的服务项目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支付标准。
事实上,发挥医保部门在价格形成过程中的谈判作用,是目前国际上采用较多的医疗服务定价模式。例如,在欧美国家,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或医院协会,通过协商谈判,合理确定医疗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等要求,让医保经办机构更好地约束医疗机构,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提醒的是,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出发点是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而并非简单的涨价。应按照医药费用“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即在保持医疗服务价格水平总量基本持平的基础上,重在调整结构,上调能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同时下调大型设备检查等物化劳动项目价格。
由于目前我国的“看病贵”问题已经比较严重,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应不增加或只是小幅度增加个人的负担,为此还需要政府加大财政的支持。虽然在新医改之后,政府的投入增加不少,但是即便与医疗由市场主导的美国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目前在美国卫生总费用中,有接近一半是来自政府的支出。
因此,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应辅以相应的财政补助以及医保报销等政策,确保合理控制患者负担水平,避免医疗服务价格出现大的波动。特别对慢性病以及特殊病种人群,由于治疗手段的特殊性,价格调整难免出现医疗费用大幅变动,对于这部分群体,应该用医保等手段加以调整和缓冲,维持患者福利水平的连续性。
应该指出的是,目前,民营医院的整体技术力量还比较薄弱,公立医院仍处于垄断地位,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难以形成有效的竞争。尽管近年来政府不断放宽政策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医疗服务业,民营医院数量有所增加,但事实上,在行政审批方面,仍存在诸多限制和壁垒。因此,在医疗服务质量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应允许民营资本、外资进入医疗服务市场,特别是大中型综合医院,并放松医保定点资格等方面的限制,这样既能增加医疗服务供给,又能通过竞争打破医疗垄断,进而促进医疗服务费用的下降。
总之,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需要“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共同作用,并循序渐进地推进。在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政府应打破医疗市场的垄断,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管,防止医疗服务价格过快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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