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医疗法规的示范意义在于法治
医疗机构执业时应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患者享有查阅、复印、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昨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多处规定涉及医患关系处理,明确处理医患纠纷的四种途径,即自行协商、人民调解、仲裁和诉讼。(2015年02月28日《南方都市报》)
深圳向来是敢为天下先的先锋阵地,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先锋和最前沿,深圳引领了改革之先,发展之先,风气之先,因此,深圳的示范意义更具有标杆性,此时的深圳拟颁全国首部地方医疗法规,更具有示范性,也具有引领性,而且也是法治性,是规范医疗发展、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的带动,更是意义超前,也有标杆性引领医疗事业发展的作用,用法治思维解决医疗事业发展更具有超前性,也具有规范性,而且也是依法治国的最好实践。
大家都知道,医疗改革颇受百姓诟病,医患矛盾和纠纷更加频繁出现,医疗资源的共享受到限制,,医疗的监管和违法责任不具有强制性,这些从一定意义上说,让医疗改革是在无序或者说是百姓不满意的轨道上前进,法治成为了苍白,更是空白。
这一方面有体制和机制的问题,体制和机制不顺,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享受不平等待遇,资源的浪费大。另一方面,法律的规范性不强,法治没有更好地去占领,而让无法无序占领了医疗机构,医院不怕治病,怕出事,一旦出现医患矛盾和纠纷,既危害到了患者的利益,也影响到了医院的正常秩序。
其实,这些问题的解决,既要靠秩序,也要靠法制,更要靠思维。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定,目前,通过法治的思维法治的方式解决问题已经成为了一种更好实践,更成为了规范社会发展,规范社会各方的有效利器,那么通过医疗法规解决医疗问题才是王道,更是治标之举。
深圳首部医疗法规不可能相当的完美、更加的规范,但是仅就医疗服务事业中亟待规范和解决问题先行立法就是一种示范,更是用法治的思维,法治的思想,法治的方法解决医疗问题的突破口,其也主要涉及到了医疗资源配置、鼓励社会资本办医、医疗服务规范、医疗责任保险、医患纠纷处理、医疗监管和提高违法责任等内容,将其规范好,发展好,就是让医疗法规发挥示范性引导性规范性,为医疗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推动医疗事业的更好更快发展。
深圳首部医疗法规的示范意义在于法治,就是用法治的思维法治的方式去解决医疗问题,这既是王道,更是治标之举,不仅仅有引领风气之先作用,更有引领法治之先的疗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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