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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普惠困难群众

2015-08-24 10:19 | 来源: | 浏览 :

内蒙古自治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普惠困难群众
今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支出医疗救助资金2062万元
受益重特大疾病患者6518人次

    今年45岁的乌日娜是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东路办事处辖区居民。2005年乌日娜查出患有乳腺癌,前后看病共花了20多万元。那时候她没有医疗保险也没有得到医疗救助,欠下了不少外债,一家3口的生活陷入困境。2014年,癌细胞转移,乌日娜看病又花去近20万元,医疗保险报销了17万多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又给她报了近1.5万元,算下来自己只花了8000多元。

    据了解,内蒙古自治区从2012年起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2013年全面启动,将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等20种疾病纳入救助范围,对经医保报销后自付部分,城乡低保对象、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等救助对象按不低于65%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今年截至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共支出医疗救助资金2062万元,受益重特大疾病患者达到6518人次。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就进一步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发出通知,要求各地适当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积极开展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明确了医疗救助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即家庭人均月或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家庭。各地要按照国家要求,对重点救助对象经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未达到规定比例的2015年年底前必须全部达到,已经达到的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度提高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要求各地建立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专项基金,多渠道筹措救助资金。同时对各地的资金筹集作出规定,明确盟市、旗县(市、区)两级配套比例,不足部分由旗县(市、区)兜底。

    “此次把医疗费用支出型贫困家庭列为重要救助对象,就是要将救助对象扩展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居民。将来,不论是不是低保或者低收入家庭身份,只要得了重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并符合当地地方政府制定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认定标准的,都可以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是当前突出的民生难题,此次进一步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将有利于解决困难群众大病保障的难题。”自治区民政厅社会救助处负责人说。(记者 霍晓庆 实习生 李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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