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出台“救急难”实施意见 专项医疗可获10万救助
扬州网讯(记者 褚志伟)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出台全国首个地级市“救急难”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急难家庭救助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专项医疗救助最高可获10万元补助。对经基本救助和专项贫困救助后,仍有困难的急难家庭,市相关部门还将发动社会力量实施定向援助。
救助范围
家庭成员具有扬州本地户籍或外地户籍常年在扬工作,并参加扬州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因不可抗拒因素(因病、因灾、因突发交通事故等)丧失自救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无法保障的家庭;或家庭成员因突发重大疾病,医保“三个目录”范围内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10万元(一个自然年度内),致使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家庭都属于救助范围。
救助申请
由急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救助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救助内容及标准
据了解,救助目前分有基本救助、专项贫困救助、其他社会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制度条件的急难家庭实施生活救助,解决基本生活问题。对家庭成员因患病、火灾、突发交通事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按照现行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政策的规定由各地实施救助;对家庭成员因突发重大疾病,医保“三个目录”范围内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10万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并致使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家庭,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专项医疗救助,最高封顶10万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对经基本救助和专项贫困救助后,仍有困难的急难家庭,由民政部门会同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实施定向援助。
资金渠道
据了解,各地原则上按照不低于辖区户籍人口每人每年5元,或总量不低于300万元的标准设立急难家庭救助专项基金,由各地财政、民政、工会、残联、慈善等部门和单位负责筹集,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财政设立急难家庭救助专项补助资金,规模为每年2000万元,用于对各区救助工作的补助。其中,1000万元为已预算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新增1000万元由市财政牵头,工会、残联、慈善等部门和单位共同筹集到位。
责任编辑:褚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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